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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判定盗窃虚拟货币:数据还是财产?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仍存在争议。

华为手机怎么下载imtoken 2023-08-30 05:07:43

5月5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了一起盗窃Tether、以太坊、比特币等“价值”5000万元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判决书。

最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法院”)驳回了辩护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辩护意见,支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 “朝阳法院”)、朝阳检察院”),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地方法院对比特币被盗的认定存在分歧。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银行法学研究会理事肖萨在2021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比特币盗窃案数量众多。从刑事判决的角度来看,盗窃比特币的刑法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是比特币被认定为财产,符合刑法中盗窃罪的要件,构成盗窃罪;二是比特币是一种数据,盗窃比特币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本案辩护人提出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类似。

法院指出,《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中提到“从本质上讲,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财产权益,属于法律权益受盗窃罪保护。视觉中国

根据判决书,2019年初,30岁的凌月生(化名)在广东省云浮市运城区临时住所失业。 “挑毛病”,然后在百度上搜索破解网络请求包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教程。

随后,凌月笙发现了一种篡改网络请求包中数据的方法,并将这个方法告诉了和凌诗山(化名)同居的同居,同样也是小学文化。此后,两人一直试图侵入北京一家信息技术公司服务和维护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统。

“我用鼠标抓取页面上的数据,点击又点击,终于找到了漏洞。”凌世山供认不讳。 2020年10月,凌诗山在使用凌月笙账号时,发现系统存在转账漏洞。他用一个抓包软件在平台上抓包数据,然后在抓包数据的开头手动加一个“-”到平台。您可以在平台上看到您的钱包账户中虚拟货币的增加。

根据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举报材料和系统后台日志,2019年10月16日,凌月生在上述平台注册账号,企图对其维护的系统进行攻击,一直持续到凌晨2020 年 10 月 15 日 4 点成功穿透系统。注册凌世山实名账号后,系统入侵成功,先后注册17个实名账号通过两人设备轮流登录攻击系统漏洞,成功后提现.

仅在 2020 年 10 月 16 日凌晨 2:00 至凌晨 5:15虚拟货币被盗能够追回吗,两人共偷走了 620,000 个 Tether 币、1268 个7.9956 个硬币和 14 个比特币9.99627927。凌月笙将被盗虚拟货币的私钥放在了金色的iPhone中,存放在表弟暂住处的保险箱里。此外,两人共变现约200万元,用于购买宝马车等费用。

根据上述信息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的证词,2020年10月16日上午9时,该公司平台维护人员发现其服务的平台出现异常大额提款。每个的价格约为 6.7 元,以太坊的价格约为 2500 元,比特币的价格约为 7.90000 元。 “我司受XX Global XX Ltd.委托,为某数字资产交易平台提供系统研发维护和技术咨询服务。根据我司与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针对本次系统入侵事件,我司需要“按协议向对方支付。公司502元5.97万元。”

信息技术公司发现漏洞后修复漏洞,随后田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司日志锁定了凌月笙和灵石山。田还表示,为了修复系统漏洞,公司还聘请了第三方对系统进行安全修复,费用为20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将凌月笙、凌世山抓获归案。次日被拘留,2020年12月8日被捕,现关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021年5月6日,朝阳市检察院向朝阳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罪。责任,提交法院依法判刑。

但是,被告人凌月生及其辩护人不同意指控。辩护人认为,涉案虚拟货币不属于财产,涉案交易平台为境外非法平台,不受法律保护,涉嫌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应以破坏计算机为目的。信息系统犯罪定罪处罚。

针对上述答辩意见,朝阳法院表示,根据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和《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通知》,本案涉及比特币和Tether . 、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属于货币。

“但是,上述规定并不否定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禁止比特币的占有和转让。”朝阳法院在意见书中表示。

法院还指出,《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比特币在本质上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因此,虚拟货币具有财产属性,是一种财产利益,属于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朝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非法占有目的的控制下虚拟货币被盗能够追回吗,实施了入侵、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以及窃取虚拟货币并出售牟利的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涉及对其手段和行为的评价,并未对犯罪行为进行全面评价,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采纳。

其次,对于辩护人提到的“涉嫌犯罪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盗窃虚拟货币的整体价值缺乏权威、中立的评估机构来确定。 ,所以本案中,平台交易金额超过5000万元,不用于判定两人的犯罪金额。

法院进一步指出,被告人出售虚拟货币获利200万元以上是客观现实的。根据事实和法律,所售赃物的数额是被告人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洋对此进行分析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变现的数额为盗窃犯罪所得,判刑更为妥当。初始数额无法确定的,建议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朝阳法院认为,涉案平台是否属于违规平台,平台上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属于两类。此外,辩方也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涉案平台违规、应予关闭的意见。 “但即使是非法占有的财物,在通过合法程序恢复到应有状态之前,占有也是盗窃罪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此,涉案平台的法律性质不影响刻板印象。”被告的行为。”如此判决。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凌月生、凌世山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继续追回违法所得。

结合北京市仲裁委员会近期的比特币相关民事裁决和近期涉及货币的案件可以发现,北京法院普遍支持“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这个审判思路,不过裁决规则也变了。

“关于虚拟数字货币被盗问题,北京不同时期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刘洋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 .

第一阶段为2017年9月4日前,相关案件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例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1252号判决书)认为,法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权益。财产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第二阶段是2017年9月4日至2021年,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规定》。公告”开始。

刘洋提到,上述公告明确规定“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盗窃罪属于财产犯罪,通常需要进行价格鉴定被盗物品被执行。受公告影响,价格评估部门无法出具价格评估报告。货币盗窃案件的处理一度成为全国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但这种行为违反了刑法和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打击,因此根据虚拟货币的数据属性,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2018年7月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监科刑[2018]70号文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起诉被告人,被告人从该公司转移了100个比特币当他还是比特大陆的运维工程师时,他自己的。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刘洋表示,上述公告发布后,此案为全国司法机关应如何打击盗币案件开辟了思路,也是全国首例盗币案件。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是2021年以后,两罪都有“支持者”,各地也在进行审判。分歧。 2021年以来,随着比特币价格的不断上涨,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炒币大军,该领域的非法活动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我个人认为,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悄然发生了变化。比如,过去他们认为数字货币一文不值,但现在,案件的具体承办人知道,虚拟数字货币就是真金白银。”刘阳对记者说,一些司法人员会认为,该案的刑事责任是被告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过轻,处罚不宜。

同时,司法机关也加强了对虚拟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

2021年5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院一级检察官李辉在《中国检察官》杂志上撰文称,“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前提下,确定计算机犯罪将导致极轻的刑罚,是否具有惩罚性意义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虚拟货币。”

也有反对者。 2021年7月在8月召开的第二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刑事实践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事司司长于海松提出,虚拟财产无疑具有财产属性,但无论是财产与否,前提法尚未明确。在法律依据不明的情况下,具有财产属性并不一定就成为刑法上的财产,财产犯罪也不一定适用于相关行为。

“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民法界争议很大。刑法是其他部门法律的保障法。在先决条件法律尚未明确的情况下,刑法冲上前线未必是最好的选择。刑法的选择要坚持刑法的二次性,尽量保持谦虚。”于海松这样认为。

“造成这一结果的根本原因是比特币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监管政策含糊不清。”盛电律师事务所律师钟海伟在2021年6月发表的文章中指出,将“窃取”比特币定性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做法更像是一种权宜之计,以避免讨论比特币的财产属性,直接将“盗窃”比特币定性为盗窃罪,难免面临刑事政策角度和可行性的质疑,两种做法都很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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